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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三博士经典上书

     

    载入史册的北京大学法学三博士上书案
     
    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
     
    作者: 许志永、腾彪、俞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建议审查事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2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
      事实与理由:《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6条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这是授权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该办法的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收容遣送站要及时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省内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这说明,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把那些没有违法的人关押在收容所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长达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务院没有权力制定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法规。我国宪法以及立法法颁布之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2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以上建议,请审查。 
     
    2003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许志永(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腾彪(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俞江(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附件:关于三博士上书的第一篇报道
    2003-05-16 11:15:14 中国青年报
     
    作者:崔丽 (中国青年报记者)
     
    三名法学博士于5月14日,将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名法学博士于5月14日,将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报道指出,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
    违宪审查的举动。
      这份建议写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建议人在落款处郑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人还有一个共同身份:法学博士
      报道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这正是我们三个提交这份建议书的目的所在:促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公民建议书的执笔人许志永郑重其事地说。今年同为30岁的俞江、腾彪、许志永,去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我国宪政体制、法理学是三个人共同关注的研究方向。许志永偏向于农村问题研究,他说:“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乎社会公正。”
      许志永一有时间就去京郊进行实地调查,和进城打工农民聊天,了解到许多进城务工农民的遭遇与困境,很多农民工有过被收容遣送的经历。而直接引发他们递交这份公民建议书的动因,是近期湖北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的发生。“难受,说不出的难受。”面对一个和他们年龄相仿的鲜活生命无辜逝去,三位法学博士道出了同样感受。而在情感背后,他们更多地融入了法理的思考。
      因为俞江现在武汉,三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形式对此事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经不断碰撞修改,几易其稿,用半个月时间,形成了这份建议书。
      在公民建议书中,他们写道:《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不仅是针对孙志刚的个案,我们关注的是制度本身。应建立并启动一整套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才能不断地除弊革新。”
      对这份公民建议书达到的效果抱有多大希望?面对记者的提问,三位法学博士并未讳言他们的隐忧和尴尬。
      “《立法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提出审查建议权,但并未规定对公民建议的反馈程序和渠道。”俞江的担心是,“人家想理就理,不想理睬,就可能泥牛入海。对于一般公民来信,往往都转入部门工作建议了。”
      但显然,公民的道义与责任感,给予他们更多的是热情和冀望。
      “我们虽然是法学博士,但更愿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写这份建议书,因为宪法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腾彪和俞江真诚地说,我们期盼听到来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声音。
      “不管怎么样,这也算是以我们三位普通公民的微薄之力,为加快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撬动一个缺口。”“推动社会和法律的变革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我们愿意做这样的‘法律志愿者’。”许志永说。
      中国青年报在配发的“编后”中介绍说,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涉嫌违反宪法的时候,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普通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违宪诉讼,典型代表如美国;另一种是国家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形成宪法诉讼制度,专司对违法法律和法规的审查,代表者如德国和俄罗斯。但这两种做法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自下而上地由普通公民提起一个诉讼,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中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而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则首次赋予了普通公民对违宪审查“提出建议”的权利。
      文章指出,推进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事。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点滴努力

    著名的北大三博士:许志永、俞江、滕彪
     
    (摄影:张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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