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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健("公民维权"网站创办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星水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 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住所:北京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决定。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3年11月1日通过租用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器内存空间,设立了网址为:WWW.GMWQ.COM和WWW.GMWQ.NET 的"公民维权"网站(IP地址为210.192.102.39),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2003年11月2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下发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文件,以原告的网站没有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属于"情节严重"为由要求北京万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原告所设立的网站。2003年11月21日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了对原告网站的服务。
被告作出上述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是国务院292号令公布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而第十九条第一款是针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因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作出的处罚规定,而原告的网站是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信息的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并不是十九条第一款针对的处罚对象。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的法规是错误的。因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作出的行政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健
2003年12月13日
附: 一、起诉状副本1份 二、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文件复印件2份。 (3)北京万网公司出示给原告的有关暂停所租服务空间的通知复印件2份。 (4)原告租用北京万网虚拟空间的协议复印件 2份。 (5)原告租用北京万网虚拟空间发票复印件 2份。 (6)原告购买WWW.GMWQ.COM和WWW.GMWQ.NET两个域名的发票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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